原告马某与被告郝某相识、结婚只用了四个月,结婚6年有余,育有一六岁女儿。原告马某以被告性格暴躁,婚前对其缺乏了解为由起诉离婚,被告郝某辩称两人多年来感情稳定,愿意改正自身缺点,不同意离婚。办案法官经过详细调查,了解到婚后双方虽有争吵,但并无根本矛盾,主要是在于彼此之间沟通少,不信任。考虑到马某起诉离婚可能是出于一时冲动,且其女儿尚年幼,双方离婚事宜势必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影响,且郝某主动认错,不同意离婚,办案法官经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疏导工作,原、被告自愿冷静两个月,法庭决定向双方发出“离婚冷静期”告知书,希望他们回去后冷静考虑,再慎重决定自己的婚姻。
此份告知书大段篇幅为劝解当事人珍惜婚姻家庭,对当事人加以引导和规劝,言辞恳切,是灵武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以来的又一项创新举措。